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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如何处理遗漏债权债务纠纷?时间:2021-12-24 公司注销后如何处理遗漏债权债务纠纷?建立公司注销后处置主体保留一定期限的制度,然后再公司注销后处置主体保留期限内和保留期限届满后处理遗漏债权债务,要考虑过错责任对应原则进行处理等。 关于公司注销后缺失债权债务的处置,笔者在论述了公司注销后缺失债权债务的法律属性和公司处置主体的资格保留制度后认为,公司注销后缺失债权债务的处理思路必须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的原始思路,以公司债权人和债务人为基本指导原则,在合理范围内更大限度地平衡各方利益。具体处理思路如下: 一是建立公司注销后处置主体保留一定期限的制度。由于我国传统公司法的立法和理论均认同公司法人登记将被消灭,这不利于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缺失纠纷的解决,也不利于维护原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认为,基于公司人格来源于法律授权的虚拟人格这一事实,其能否合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法律人格完全由法律授权的虚拟性决定,也正是因为其不同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属性。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各州公司法的做法,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公司注销后处分缺失债权债务的主体资格,这在公司理论上没有障碍。当然,公司注销后,虽然享有处置其后续权利义务的主体资格,但已经完全丧失了经营能力。同时,考虑到效率和公平原则,公司注销后处置主体的保留期不宜过长,一年为宜。 二、公司注销后处置单位保留期内缺失债权债务的处置,根据上述笔者对公司注销后缺失债权债务法律属性的观点,该期间的缺失债权债务与前次清算程序中主张或宣告的具有同等法律地位。虽然以前的清算程序已经执行,但清算财产必须分配和清偿,直到保留期届满。处置单位在保留期内发生遗漏债权债务的,保留期届满将直接受理清算财产或债权范围,并调整清算财产的分配比例。 三、公司注销后处置主体保留期届满后的缺失债权的处置,而现阶段的缺失债权,由于处置主体的法定保留期已经届满,处置主体的资格已经丧失,因此,这部分缺失债权的处置必然会涉及到这部分债权由谁享有、如何实现以及分配原则等问题。 至于处置主体的保留期届满时,缺失的债权由谁享有,笔者认为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利益。按照“谁投资公司谁受益”的原则,公司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归原股东所有。如果这部分不按现行法律处理,原公司债务人获得因公司注销而不应清偿给公司的财产,不利于利益平衡,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