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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时间:2021-12-24     作者:武汉律师

  债务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从公平原则出发,债务人被赋予许多权利:

  1. 同时行使抗辩权。在双边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同时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其给付义务,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相互承担债务,没有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有权在另一方履行之前拒绝其履行要求。当另一方履行债务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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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先行使抗辩权。在双边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的,达到履行期限的另一方有不履行或者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是履行后的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相互承担债务,有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如果第一履约方未能按约定履行其义务,第二履约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约要求。”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边合同成立后,当有证据表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存在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应先履行的一方有权在对方不履行或提供担保之前单方面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提取资金逃避债务;

  (三)商业信誉损失;

  (四)其他已经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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